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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普法丨超期未检适用法83条还是84条?
2024-06-1115

转自公众号:市监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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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普法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到底适用法83条还是84条?

这本不该是个问题。

01

法83条第4项

注1:此处检验指的是定期检验,对应的违法条款为法40第3款。(详见特设法释义,不再赘述,下同)

注2:此处检验指的是定期检验。

02

法84条第1项

注3:此处检验指的是监督检验,对应的违法条款为法32条第1款。

注4:此处检验指的是监督检验。

03

全人常法工委文件

明确了上述立法本意后,在区分适用法83条第4项和法84条第1项时还须理解全人常法工委的一个文件:

注5:根据立法本意,违反法40第3款,适用法83条第4项,因为都是对定期检验的规定;违反法32条第1款,适用法84条第1项,因为都是对监督检验的规定。

但是,因为立法中表述的不是很清楚导致成了一个小bug,经原质检总局请示全人常后,答复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监检不合格或者未经定期检验、定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统一适用法84条第1项处置。

辅助理解,文章链接1:案件基础篇││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

04

适用区别

仔细辨析法84条第1项是包含法83条第4项的,两者的区别在于:特种设备是否处于使用状态。

若处于使用状态,适用法84条第1项;

若处于非使用状态,适用法83条第4项。

05

行政强制方面的适用区别

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注6:此情形适用行政强制,依据是法61条。

非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的;

注7:此情形不适用行政强制,指令停用设备即可,依据是法62条,执法程序上将简单许多。

辅助理解,文章链接2:业务进阶篇││非严重事故隐患: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

辅助理解,文章链接3:业务进阶篇││特设法规中重大违法行为、 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以及法定处置措施

06

生产过程未经监检的认定

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判定。该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制造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以“是否已经出厂”为前提。

注8:对制造监检违法行为而言,以“是否已经出厂”进行判定。

该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锅炉清洗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不以“已经出厂”为前提。

注9: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锅炉清洗监检而言,未经监检直接违法适用法79条;同时以“是否交付使用”进行判定,已交付使用的,适用法82条第3款。

0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证件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证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注10: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2.市场监管领域(或综合行政执法证(应涵盖市场监管领域特设执法))行政执法证(专利执法等专门性执法证除外)都属于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详细论证的过程:

辅助理解,文章链接4:特设基础篇││什么是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08

关于监察指令书签发

辅助理解,文章链接5:本号首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签署问题

辅助理解,文章链接6:特设基础篇││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09

写在最后

无法律无行政,无救济无权利。

让执法者有力量,让守法者有尊严。

(公职律师  王彦,2024.5.20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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