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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最新!一批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公布
2026-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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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选取一批案件公布:


案例1.莒县裕兴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经查,莒县裕兴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30只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且近年内因气瓶充装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两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五莲县街头岭前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经查,五莲县街头岭前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12只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五莲玉爱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经查,五莲玉爱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22只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


2025年11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区开展检查核查时发现,该小区5台电梯自2025年10月检验不合格后,当事人未按要求停用整改,致使5台检验不合格电梯带病运行。该局当日立案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在检查当日主动停用全部涉案电梯,完成复检并取得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后恢复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案


2026年6月,根据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在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并移交的案件线索,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4月,当事人对长沙两处项目共计4台电梯开展检测,未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的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立案后,当事人组织长沙区域检测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对整改后的4台电梯重新检测,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了现场复核确认隐患消除。另查明,当事人在长沙区域的技术负责人为谭某,同时谭某也是实施前述4台电梯检测的主检人。谭某为导致当事人上述项目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谭某罚款5000元。


案例6.湖南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完成雨花区某小区三台电梯安装施工后,在明知三台电梯尚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默许电梯交付业主投入使用。2026年4月17日,雨花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立即封停上述三台电梯。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取得三台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齐齐哈尔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案


2026年7月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齐齐哈尔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阀校验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位于大庆市的核准地址出具的编号分别为E1710、E1626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校验人员均为赵某,校验日期分别为2026年7月4日和2026年6月30日,两份安全阀校验报告均无对应的安全阀校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牡丹江穆棱市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6年6月10日,黑龙江省穆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台叉车无法提供叉车首次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当事人承认本单位叉车未经检验即使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停止违法作业,联系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主动消除隐患,未发生安全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穆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大庆市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6年5月12日,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大庆市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仅有一名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充装检查,且手持泄漏检测仪处于关闭状态,无法开机。现场抽查该充装单位监控视频,发现2026年5月11日13时25分,该充装单位的充装现场也只有一人进行充装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气瓶追溯系统内未见相关车辆的记录。


该充装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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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日照市场监管  长沙市场监管  微大庆  

 编辑 | 特设通

出品 |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特设通”工作室

来源 公众号“特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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