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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部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 GB 13223—2011、GB 13271—2014),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锅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简称“燃气轮机组”)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首次发布于 1991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3 年第二次修订,2011 年第三次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首次发布于 1983 年,1991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2014 年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是对 GB13223-2011 和 GB 13271-2014 的整合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整合了 GB 13223-2011 和 GB 13271-2014 的内容;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特别排放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延续原标准控制项目,考虑到脱硝过量喷氨导致的氨逃逸问题,增加了氨排放控制项目。同时,鉴于锅炉颗粒物的控制限值为 10mg/m3,低浓度限值下烟气黑度指标失去管控意义,因此取消了烟气黑度控制项目。
详情如下:
来源 公众号“北极星大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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