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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标准!效力一览表拿走!
2026-02-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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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览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效力一览表


制定主体

核心效力

适用范围

冲突规则

备注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有最高强制约束力,必须强制执行,是各类标准的底线要求。

全国范围内覆盖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具体领域,包括: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标准;2.产品及生产、储运、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通用试验、检验方法标准;7.互换配合标准;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优先于所有其他标准适用,任何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其他标准冲突时,一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准。

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无强制约束力,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采用;企业一经声明采用,即对该企业具有约束力,需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全国范围内,适用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各类领域。

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冲突时,优先适用技术要求更严格的标准;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与之冲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自动调整或废止。

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文本;可作为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依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修订。

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推荐性标准,无强制约束力,国家鼓励本行业企业采用;企业声明采用后需严格执行,可作为行业内技术规范和质量评价的依据。

全国范围内对应行业领域,适用于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覆盖本行业生产、检验、管理等相关技术领域。

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自动废止;与地方标准冲突时,跨区域经营企业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仅在推荐性国家标准未覆盖的领域制定;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编号、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地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批准,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最终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推荐性标准,无强制约束力(除特殊规定外),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主体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仅限制定主体对应的行政区域内,适用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区域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尤其适用于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领域;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专门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管控,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白。

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冲突且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动废止。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针对地理标志产品、区域环境治理等领域制定,突出区域特色;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类地方强制标准,法律对地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执行。

团体标准

依法成立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无强制约束力,属于自愿性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相关主体采用后需严格执行。

 

无地域或行业专属限制,聚焦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领域,供团体成员及社会相关主体自愿适用。

 

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他自愿性标准(推荐性国标、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冲突时,由采用方自主选择适用,鼓励协调一致。

 

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标准信息;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复审周期参照其他自愿性标准,一般不超过五年。

 

企业标准

由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无强制约束力,仅对制定企业(或联合制定企业)具有内部约束力,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仅限制定企业内部适用,覆盖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要求,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针对具体产品、服务制定个性化技术规范。

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低于企业公开声明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与其他标准冲突时,企业内部执行自身标准,但需符合合规要求。

企业需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编号和名称,执行自行制定企业标准的,还需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可结合自主创新技术制定。

国际标准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标准化机构,或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制定,基于国际间协商一致原则形成。

对我国无强制约束力,我国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转化运用;企业出口产品可执行目标国或国际标准,国内生产需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全球范围内适用,覆盖国际间通用的技术要求,主要用于规范国际贸易、技术交流中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技术参数,协调各国标准差异。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时,需与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协调,不得与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冲突;国内生产优先适用我国国家标准,出口产品可按国际标准或目标国标准执行。

我国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转化运用.


来源 公众号“学习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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