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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众留言问答 | 叉车篇(5)
2025-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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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通选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中与特种设备有关的问答,整理并发布。本次发布叉车篇(5),供大家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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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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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叉车护顶架的相关要求


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C2.16(3):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或者载荷起升高度超过操作平台1800mm的叉车应当装有护顶架或者司机室。此项中对于起升高度超过操作平台1800mm的叉车如何理解?如果一台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其起升高度超过站板所在平面超过1800mm,此台叉车是否需要设置护顶架呢?
答:您好,留言提到的问题,需分具体情况对待,受篇幅所限,不在此展开。有篇发表在《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杂志上的文章,名为《浅析步驾式工业车辆护顶架的安装》,在网上也可以搜到(免费阅读),对此问题作过详细论述,建议您读一下,就可以解惑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5年6月23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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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异地检验
问:叉车不在使用登记地使用,使用登记地检验机构可以去叉车实际使用地点异地开展定期检验吗?
答: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实施场车检验,和机构所在地无关。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5年5月16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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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定期检验下次检验日期的确定

问:关于叉车定期检验下次检验日期的确定,首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上一年度定期检验报告中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到期。临近年关,使用单位提前报检,提出提前检验的书面申请,检验人员于2024年12月进行叉车定检,和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将下次检验日期定于2027年1月。关于下次检验日期的确定是否正确?这样是否算延长检验周期?
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1.2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留言中提到的情况,下次检验日期可确定为2027年1月,不需要协商,不属于延长检验周期。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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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特设通

出品 |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特设通”工作室

来源:公众号“特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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