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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业内相关锅炉企业陆续接到监管部门通知,要求做好相关锅炉的淘汰更新工作。有的单位却至今不明就里,锅炉使得好好的,怎么就要淘汰了?今天,我们来聊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淘汰依据
直接依据是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7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这个目录于2023年12月27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淘汰规定
这个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其中第三类淘汰类部分,明确规定: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淘汰设备(??划重点??)
这个目录明确列举了6类必须淘汰的锅炉,都位于目录“第三类 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七)机械”部分,对应的目录原文序号及页码如下:
6.直径1.98 米水煤气发生炉(目录第133页);
50.固定炉排燃煤锅炉(目录第136页);
64.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目录第137页);
66.每小时2 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目录第137页);
68.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面淘汰炉膛直径3 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合成氨生产除外)(目录第137页);
70.每小时35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目录第137页)。
关于淘汰时限。有的企业看完目录,说只是让淘汰,没明确什么时候淘汰。那是看文件不够仔细!原文第106页中部,明确写着“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关于淘汰措施。目录106页也进行了明确,“禁止投资”,“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总结一句话,那就是赶紧淘汰报废。否则,“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依法停止供电”,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如果觉得国家发改委令只是个国家部门规章,对强制力和执行力有所怀疑的话,那就看看我们整理的有关设备淘汰的法律规定和对应罚则。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都可依职权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1
特种设备安全法
2
节约能源法
3
大气污染防治法
淘汰目录内锅炉,是国家既定政策与发展必然,关乎环境保护与能源高效利用。相关企业别犹豫,主动配合才是正途。积极响应,既能助力产业结构调整与环境保护,还能借机升级设备、优化生产,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千万别等被督导、被处罚才行动,应克服困难,立即落实。大家齐心协力,推动行业进步与产业升级,让生产更绿色更高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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