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特设安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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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特种设备当中的锅炉,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主要是安全、节能、环保。安全第一、节能兼顾、环保配合,这是我个人梳理分析来定位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安全第一,不用多说,按照特设法的要求,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责主业。
二、节能兼顾,在2003年版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中,仅仅明确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没有节能要求,更没有环保要求;在2009年修订版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中,就修改增加了节能要求,其明确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节能责任制度。为此,总局就锅炉,制定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两个安全技术规范。但该条例没有规定特种设备有关环保要求。
三、环保配合,在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虽然也没有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有关环保职能职责,但在该法第三条安全工作坚持的原则表述中,出现了“环保”字样,也就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环保要求开始进入特种设备安全,但仅仅是工作原则,没有具体法定要求。因此,总局就锅炉于2019年联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就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环保职责予以明确;也于2021年整合了锅炉原先节能2个安全技术规范,形成现在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增加了锅炉环保基本要求。
四、三部委《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是目前权威的涉及锅炉环保职能职责的文件。请注意,针对锅炉节能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分锅炉的环节,而针对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只是对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实施;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监督检查,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
五、安全技术规范《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也同样规定锅炉生产、销售、进口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从源头管起!而在使用环节,从标题“使用节能管理”可见,该规程在锅炉使用环节规定的是有关节能要求,并非环保要求。
六、地方政府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市政府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规定的职责分工,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环保的三部委分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可见:1.从2019-2022年三年行动计划安排,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是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这项任务的含义,就是该锅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不得制造、安装、使用;也就是市场监管部门不接受安装告知、不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目前我市已完成此项任务。2.每小时35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达到排放限值要求或超低排放、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均是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按照三部委分工,应当是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由其牵头负责。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一直到2022年,生物质锅炉并非列入淘汰。
七、2023年市环保办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涉及锅炉的要求,也仅仅是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并未提出有关生物质锅炉的要求,可见2023年也是延续市政府蓝天保卫战的要求,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八、202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至此,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被列入淘汰类。因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对列入淘汰类的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